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2006〕178号

 

各分局,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经修改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经2006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根据本市实际并结合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户外广告的登记范围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物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等流动性载体发布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含磁悬浮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侯机楼内(以下统称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上述第(一)项按照《办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并联审批手续,第(二)、(三)项按照《规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以规划红线为准)设置的,或者在自己使用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可以不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超出上述内容范围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仍应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二、户外广告的登记机关

本市户外广告登记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管辖、方便申请人的原则。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办法》界定的重要区域内发布的户外广告;

2.在同一时间段以同类形式、同一规格、同一内容跨区县范围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跨区、县发布的流动性户外广告;

3.市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的其他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下列广告,应当向有关工商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1.在某一区(县)范围内发布的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发布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市工商局直接登记的除外);

2.利用自有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使用人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3.利用在某一区(县)范围内的营运性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营运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4.利用在相邻的两个区、县间营运的交通工具表面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由交通工具主营运地工商分局受理登记。

工商分局在办理上述户外广告登记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市工商局会审:

1.浦东、虹桥机场范围内(包括候机楼内以及磁悬浮列车两个车站)发布的户外广告,以及在南浦、杨浦、卢浦三座跨江大桥、东海大桥和延安东路越江隧道区域发布的户外广告;

2.发布与烟草相关内容的户外广告;

3.市工商局认为应当列入会审的重点行业户外广告。

三、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 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 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 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 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规定》和《办法》的要求,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 广告发布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盖章或签字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下同);

(三) 广告经营(代理)者营业执照;

(四) 广告主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 广告发布合同;

(七) 广告代理合同或广告发布委托书;

(八)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九) 广告样件(彩稿,平面广告加盖骑缝公章,视频广告应分别在标明广告目录的纸页和提交的只读光盘上加盖公章);

(十) 广告发布效果图(A4纸,彩稿);

(十一) 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有关文件;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内容)的审批文件;

(十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户外广告登记程序

(一)收件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向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容环卫部门一次告知补正要求,并在并联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要求,向市容环卫部门书面告知审查意见。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附件1),持户外广告样件(含附件1中)和有关申请材料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件后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告知补正要求。

(二)受理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在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提交市容环卫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审批决定之时即为受理。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在申请主体、设置地点和规格、广告形式和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做出核准登记的决定。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要求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不予核准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发证

1.利用固定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按照《办法》参与并联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正式受理并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附件2)。

2.利用流动性载体发布的户外广告、在公共交通设施内发布的广告,以及其他未参与并联审批的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做出核准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对于需要市工商局会审的,工商分局应在距做出审批决定法定最后期限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或《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广告样件等材料及时报送市工商局,听取市工商局的意见。市工商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会审意见。

六、户外广告登记审核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申请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后,应对下列情况予以书面审核:

(一) 户外广告相关人主体资格。通过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审核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广告中的商品、服务是否与广告主经营范围相符。

(二) 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限。户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应不予核准登记,并将情况向有关审批部门予以说明;明知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未获得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的,应不予核准登记;对于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的使用权有使用期限约定的,登记时不得超出约定的时限并同时不得超出有关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设置时限;对在核准登记有效期内尚未变更或缴回(撤回)原《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户外广告,同一地点不得重复登记。

(三) 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通过书面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和审看广告内容中的文字、画面、音响,发现有违法内容(包括虚假、违禁等),应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或不予核准登记;对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事先审批广告内容的,应书面查验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审批内容,未取得审批文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登记。

七、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标注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证号。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可以标注在户外广告内容画面的右下角,经批准也可以标注在户外广告设施的某一固定位置,但应可清晰识读。

鉴于不同形式户外广告的实际情况,霓虹灯、升空器具形式的户外广告可以不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其他形式户外广告是否必须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由受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决定。经批准可以不作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标注的,应在《户外广告登记证》上予以附注。

八.户外广告的变更登记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 《上海市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3);

(二) 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 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以上意见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新增的公共交通设施内的广告采取逐步登记的方式实现有序过渡,于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面登记。在过渡期内,发现广告内容违法的,工商部门应责令立即整改或依法查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登记程序〉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184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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