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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申请发布广告进行管理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厅、局)、对台办:近年来,在中央“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的影响下,
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双方在经济、贸易、技术、人员交流等方面的联系逐步增多,
涉及的领域和范围也越来越广。目前,已经陆续有一些台湾企业提出在大陆刊播广告的申请,
许多台湾同胞也申请在大陆刊播寻亲广告。为了进上步促进大陆和台湾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促进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早日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经研究,决定允许台湾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大陆发布商品广告
和寻亲广告。鉴于台湾当局仍然坚持“反共拒和”立场,坚持“三不政策”,为两岸双向直接的经济、技术、
人员等方面的交流人为地设置障碍,并加紧对大陆实行政治渗透,考虑到广告本身具有政治宣传功能,
因此,在大陆进行台湾企业和个人的广告宣传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活动,不能单纯从经济利益考虑,
必须从严掌握,慎重处理。目前,除台湾企业商品广告和台湾同胞寻亲广告外,其它各类广告暂不允许发布。
同时,对准许发布的广告的内容、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等方面还需有的限制,并严格管理。
现就对台湾企业商品广告和台湾同胞寻亲广告进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台湾企业商品广告不得标明“中华民国”、“R、O、C”等字样,或冠有上述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得出现表明台湾为独立政治实体的字样,如中国(台湾)、中华台北等;不得出现伪“国旗”、“党旗”、“国徽”及其变形图案、标志和伪国歌及反动歌曲音响;不得出现宣传所谓“民主、自由、均富的“台湾经验”等政治内容。
二、台湾企业商品广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广告公司代理(公司名单附后),今后视情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代理单位。未被指定的广告企业和媒介单位,一律不准直接承揽和代理台湾企业商品广告业务。
三、中央和地方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各电影院,不得利用电视、广播、电影播放台湾企业商品广告。电视台转播体育比赛时,设置在体育场馆内外的台湾企业商品广告可以作为背景出现,但不得专门制作、播出台湾企业商品广告节目。不得在人民日报(国内版)、解放军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求是》杂志上刊登台湾企业商品广告。不得在车站、机场、码头、街道、非体育场馆建筑物外部及商店橱窗设置、张贴台湾企业商品广告。
四、代理台湾企业商品广告的广告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广告管理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查台湾企业商品广告。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接。遇有特殊情况或本通知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时,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重大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五、台湾企业商品广告的收费标准参照港、澳地区来大陆广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外汇结算。付给台湾广告企业的代理费,按照付给港、澳广告商的广告代理费标准执行。
六、台湾同胞寻亲广告,除不执行本通知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外,其它方面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七、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自文到今日起执行。
九、此件对外不作公开报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台湾企业商品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名单。 |